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

点击数:313 | 发布时间:2025-06-02 | 来源:www.kislmq.com

    内容摘要:
    目前,经济的全球化,政治格局的多极化与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陌生。在这种情势下,不一样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思想认知与各式各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在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在这场没硝烟的战争背后,法学教育在无声无息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各国之间这种教育体制的交锋却时刻没停息。抱残守缺、闭门造车者终将很难幸存,于是在法学教育的横向比较间,一条忐忑、充满挑战的改革的道路摆在了大家面前……
    关键字:
    法学教育体制 精英模式 通识教育 理论教育 职业教育 素质教育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宗旨

    法学是治国之学、是强国之学、是正义之学、是权利之学。 因而无人也不应当有人忽略法学的存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如此的社会也需要无数理性的社会成员去保持,或许正是由于这个简单的道理,法学教育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注定了她在人类社会中饰演着极其要紧有哪些用途。这是一个常识霸权的年代,教育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社会进步的中间力量,而人才的培养促进着各高校“超负荷”运转。那样在法律学人一同体的队伍日渐壮大的今天,目前法学教育体制下孕育出来的法律学人是不是真的可以人尽其材、物尽其用呢?有多少人在饰演着维护法律、追求法律价值的角色呢?又有多少人在这场世界性的人才战役中幸存下来,达成了我们的价值呢?可能大家可以从以下数据中寻求答案。
    各国法律家人数的比较
    单位:人
    国名 人数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法律家人数 国民人数与法律家的比率
    美国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1
    英国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国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国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总体看来,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模式”,由于可以真的进入司法部门、国家政府,成为真的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人凤毛麟角。诚然,法律工作需要非常强的职业性素质,它需要从很多的候选者中选拔出类拔萃的佼佼者来从事这项小心、严密而又极有份量的职业。那样,那些成千上万的落选者又将何去何从呢?迫于现实、迫于这种近乎苛求的筛选规范,他们成了实验品,成
    了精英们的垫背,他们所获得的法学技能却没办法得到充分的施展并将永远的沉睡,他们不能不在别的范围另辟蹊径。或许他们唯一可以感到自豪的便是他们心中有法,他们是法律忠实的信徒,仅此而已,难道这便是学习法学的初衷吗?假如真的只是为了一种法治观念的常见确立,那样法学院大可取消并附是每个院系,可能其普及成效愈加明显。然而,事实却并不是这样,笔者觉得,法学教育的目的应该是在覆盖各有关范围的复合型法学教育体制的构建下,培养具备公正价值评断和较强的法律及有关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还应当给予受教育者充分的达成其培养目的及人身价值的机会。
    就国内来讲,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与这一构想相去甚远,而其症结便在于体制上的“千疮百孔”。可能大家应该先与世界上部分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科学适当的元素并权衡在国内条件的可行性,进而填补国内法学教育体制的漏洞。
    1、 美国:独树一帜的教学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科学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到处都充满着创造力与相当的学术自由的国度,法学教育势必在承袭的过程中朝着更为理性的方向进步。
    美国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学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学教育没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若想要成为法学院的一员则需要先在其它专业或范围获得学士学位。如此便在刚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常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可以从事跨学科的研究,可以通过不一样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如此,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闪现出创造力的火花。
    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的有185所。这类学院大多数附是大学之内,少部分是独立的法学院。美国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位相当之多,至少有几十种。这里择其容易见到几种做一介绍:
    JD,法律博士,就其实质来讲,等于国内的法学学士学位,但因为其在美国是以其它专业的学士学位为入学条件,且筛选条件十分严格,(如参加LSAT考试,一般院校需要分数在160分以上)故称其为博士也无可厚非。JD教育全日制为三年,在职兼读需4年。其中第一年的基础课程最难,虽然每周课时只有十几小时,但课程门类繁多且每次上课学生都需要花两三个小时做课前筹备,除此之外,学生还要在课余花很多的时间完成教授所布置的作业、阅览资料及剖析案例。第二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而到了第三年则大多数为选修课。完成了三年的课程后,一般还要看看自己是不是修满了80个学分,假如没达到肯定的学分,其学位将不被ABA所同意,并没办法参加律师考试。 因为在美国90%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因而JD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在美国人看来,JD的毕业生是美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受益者,因而它就成为了大部分州律师考试的资格证,并遭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LLM,,法学硕士,分为General和Specialized两种,其以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型人才为主,其与JD的一个非常大有什么区别在于LLM需要申请人拥有法学学位。 除此之外LLM的课程安排比JD轻松很多,学制为一年,学习期间从9月至第二年的5月。仅需修满20个左右的学分,且大多无需写论文即可毕业。毕业后可参加加州和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MSL,,不需要法学背景,课程安排与JD相似。
    SJD,,法学博士,申请该学位需完成LLM。SJD的修业时间一般没年限需要。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性质上看是职业教育,自100多年前哈佛大学发起以来,已形成一套完整而极具特点的本科后教育体制。因为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美国享有极高的地位且待遇菲薄,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法学院的吸引力,其严格的筛选条件也保证了其生源的水平。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而事实上美国法学院也确实是美国精英的汇集地。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所有法学院都使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标准答案的首要条件下,学生必需在课前做很多而且充分的筹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剖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定义和词汇的反复推敲和斟酌以应对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种练习下,学生不只对法学理论及法条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它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除此之外,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6、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与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了其教育体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学教育倡导打造多样化的教学环境。重视将国际学生与当地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一样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能够帮助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的法律价值的追求。以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每年暑假都会在亚洲与香港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国际法学交流活动,由来自世界各国的50至70名学生参加,讲课内容除美国法律体系介绍外,其它课程每每年平均有变动。
    在考试规范方面,美国的考试基本上是匿名的,期末考试前要去学校领一组号码并将它填于试题上,而考生就凭着其号码来领取其成绩,如此能够帮助教授公正的评分。而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以各州为单位各自出题,不像国内每年统一举行司法考试,且困难程度各不相同(以纽约州和加州考试试题最难)。学生一般在考试前2个月左右才开始筹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女友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便在专业学院,对学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讲,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类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很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2、 英国:传统与严谨
    英国的教育素以历史久、标准严、水平高著称于世,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到今天已培育出90多位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同样,英国的法学教育也是这一优良“禀性”的受益者,虽然产生较晚,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没有。但毫无疑问,英国法学教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教学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无人会不承认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与其在全球法律进步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学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体系的传承下,在传统与严谨的磨合中树起了一面旗帜。
    同样,英国法学院也为法学的“逐梦者”提供了几种学位可供选择。
    LLB,,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如果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拿到该学位并过渡到CPE课程。
    CPE,,一种供没法学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修的硕士文凭,完成后方可升入LLM学习。而MA或MSc则可能授与那些没办法学本科背景,但旨在调和有关专业与法学互补性的硕士毕业生。如:诺丁汉大学就为学习环境、物理和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
    LLM,,讲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硕士学位。LLM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1、二学期以讲课为主,第三学期写作学位论文。讲课方法是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且课程范围相当广泛,如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警察学、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等。LLM的最后三个月写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其评分依据论文和平时的考试决定。
    MPhil,,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可能更长。其学习过程在一名导师的指导和建议下,主如果个人独立的研究,最后写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MPhil可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其研究结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还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与只授与对法律界作出贡献或发表过专著的人士的LLD学位等。
    英国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就是其研究生项目分为讲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间有什么区别在上文已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学校还常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要紧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平台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始营业的实习,才能成为职业律师。而每年印制的《法律职业行为引导》也成为法学院教学的要紧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还有各式各样庞杂的教学评估机构,按期对每一个大学、每一个专业进行排名和评定。在报纸质媒体体方面,《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卫报》等结合自己订立的规范每年对各大学的各项指标进行水平评估。除此之外,英国高等教育统计评估机构也按期提供一些数据指标,如TQA即教育水平评估,满分为24分;RAE,侧重于各院校的研究水平,满分5分;A-Levels是大学入学的平均分,满分为30分;Job Prospect Score,学生就业率指标。这类叫人眼花缭乱的评估数据排名暂且不论其可信度与科学性,但它确实对英国各院校相互间的角逐与进步起到肯定的促进用途。
    3、 德国:浓重的职业教学
    1961年颁布的《法官法》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份量绝对可以坐上第一把交椅。它是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宪法”,引导着其进步方向、教学风格,甚至一些十分细微的规范也囊括其中。除此之外,调整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还有其它有关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与作为德国法渊源的各大学的具体规章。 可见德国法学教育非常不错的体现了“法治性”。
    德国的法学教育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罗伯特·霍恩在《德国民商法导论》中提到:“德国法学教育是根据培养法官的规范来设计的。”而在《慕尼黑大学关于以首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的第2条规定:“以首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的是通过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与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有关常识学会的证明,而在首次国家考试中获得作为见习服务的候补官员的资格。”
    德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首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获得法官资格。
    在大学学习阶段,课程分为必学和选修两种且内容十分庞杂。以慕尼黑大学为例,其必学课程主要包含:基础学科、民法、商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公法、欧洲法和诉讼法八部分,而选修课则包含:法制史和宪法史,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自愿管辖,犯罪学、少年刑法和刑罚的实行,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角逐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社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 除此之外,《慕尼黑大学关于以首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8条第2款还规定:“学生需要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它非专业课程的学习。”《法官法》第5条a条第3款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含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巴伐利亚州的《法律从业职员的教育与考试规则》中第14条规定:“实习为3个月,内容包含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并且各占一个月。” 《法学教育改革法》第5b条第4款规定:“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12个月。”
    德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以大课讲授为主,其它的还有专题研究报告,训练课,新手学习小组与国家考试筹备课程等。其前期主如果对理论素质的学会,而后期(约第6-8学期)则侧重于考试的方法与考试前的筹备。
    通过了首次国家考试后,便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此时的受训者被叫做“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 《法官法》第5条b规定见习时间为2年,并分为必选和自选两部分。而下面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则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结业考试,也是候补官员的任用考试,通过率低于50% 《法官法》第5条规定:“获得法官资格需要通过首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需要第一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职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
    证职员也需要第一获得法官资格。”德国《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参考《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获得。”
    德国法学的人才筛选是宽进严出的,并需经过长期的培养与遴选才能确保法律从业职员精深的理论及职业水平。除此之外,德国法学教育仅限大学合法教育一种形式,没业余、远程和电视教育,如此便在一定量上保证了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纯种性”。在这种职业教育色彩浓厚的体制下,大学法学院教育自然会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在很多方面形成合作关系。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练习学生的实质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4、 日本:精英型选拔规范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打造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 二战将来,伴随司法考试规范的打造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 情 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 的目的并非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法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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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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